2005年11月23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拒绝协助执行村委还债受罚
本报记者 朱乔夫

  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不理不睬,甚至拒绝协助执行的,很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近日,富阳市的两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分别尝到了自己酿的苦酒——法院裁定冻结和划拨了两个村经济合作社在信用社和银行账户中的6300元和36000元,并分别对其罚款10000元和5000元。
    
  欠债不还  惹出麻烦
  这还得从两起民间借贷纠纷说起。
  2002年,富阳市某街道A村的叶莉莉以家中经济紧张为由,向朋友杨林虎借了33000元钱,叶莉莉在出具的借条中对还款期限和利息等作出了承诺。
  但是,超过还款期限后,叶莉莉还是没有归还这笔借款。杨林虎开始催讨,经数次讨要,叶莉莉只归还了5000元。于是,杨林虎告到了富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叶莉莉归还本金28000元,利息5368元,共计33368元。富阳法院在2004年年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叶莉莉支付杨林虎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共36000元。
  而另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也差不多,富阳市某街道B村村民朱华字因造房,向同村的杨继英借了6000元钱,到了还款期限分文未还。杨继英告到富阳法院后,法院支持了杨继英的诉讼请求,判决朱华字支付借款及诉讼费共6300元。
  值得一提的是,两名原告分别在起诉后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也分别对两名被告即将分得的、存于各自村委会相应数额的土地安置费作出了扣留的裁定,并于第二天向两名被告所在的村委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要求该两个村委协助扣留两名被告相应数额的土地安置费。

  不尽义务  法官扑空
  两名欠债的人在法院的判决下来后,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判决生效后,音讯全无。
  两名原告在自己努力追讨无果后,分别向富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让执行局的法官没想到的是,两名被告对法院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交纳所欠款项的执行通知书置之不理。
  没办法,执行局再次向两名欠债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主动将所欠款项交到法院。但是,两名欠债人不但没有向执行局说明不履行判决的原因,就是连行踪也开始变得“飘忽”起来。
  执行局的法官一看苗头不对,就开始对两名欠债人进行调查,但两名欠债人还是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
  不得已,执行局决定执行被扣留在村委的那两笔土地安置费。但让执行局法官吃惊的是,两个村委分别已经在法院作出协助执行裁定的当日,将应当扣押的款项支付给了两名欠债人,而且,在未尽协助义务支付后,没有向法院透露任何将要支付或者已经支付的信息,导致法院执行局在最后执行时扑了个空。
  于是,富阳法院执行局立即向两个村委会下达了《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限他们在通知书下达3日内如数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同时,法院还在通知书中指出,如果两家村委逾期未能追回款项,则将依法裁定两单位在擅自支付的数额内承担责任,且还要追究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

  藐视法律  受到制裁
  今年10月,法院分别对两家村经济合作社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两村经济合作社在擅自支付的、且未能追回的款项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在上述裁定下达的第二日,富阳法院再次裁定冻结和划拨了两个村经济合作社在信用社和银行账户中的6300元和36000元。
  鉴于这两家村委会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法院于10月31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分别对两家村经济合作社作出罚款10000元和5000元的决定。
  富阳法院执行局的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必然要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法律所不容,最终也导致无法充分实现自身的权利。因此,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他方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保证,也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最佳途径,任何在法律设定的权利义务方面的投机取巧、趋利避害是行不通的,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中人名为化名)